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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访人员须知

时间:2020-11-24

来源:政治部

录入:张权巍

审核:李程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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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一、来访人必须保持室内肃静,讲究卫生,爱护公物,有序地在候访室候访。
    二、来访人要先在接待窗口登记,并出示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证件,对酗酒和精神病患者不予接待。
    三、来访人反映问题,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内容,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办理部门提出;对直接办理部门处理不服的,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依照法定程序上访(但法律规定诉讼终结的除外)。
    四、上访人在直接办理部门处理时限内,不得越级、重复或多次上访。
    五、集体上访,要推选出不超过5人的代表,依照法定程序反映问题。
    六、对上访问题已得到正确处理,上访人坚持过高要求,继续缠诉取闹的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依法处理。
    七、上访人应自觉维护上访秩序,如实反映问题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。不得冲击机关,强占办公室,拦截车辆,阻碍交通,破坏公物,寻衅滋事,殴打工作人员。不得煽动其他上访人越级、进京或集体上访。经劝其无效的,依法处置。
    八、对已接待完毕的上访人员,要服从接待室人员的安排,不得在候访室滞留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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